垃圾岂可随意倒?TA们加强重点检查

来源:百度新闻 时间:2023-08-04 01:44:31

社区环境的整洁,


【资料图】

需要市民共同维护。

与此同时,

执法部门也加强巡查检查

近日,大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巡查的过程中,就处置了一起随意倒垃圾的事件。

当天,执法队员巡查至上海马戏城地铁站附近时,发现垃圾箱旁、绿化带边堆放了许多袋装物品,并散落着塑料杯、泡沫箱、快递盒以及纸屑等各类生活垃圾。

现场,执法人员发现数张快递单上的收件人和收件地址,初步判断这些垃圾系同一人所倾倒。

根据快递单上的信息,执法人员很快在一家商铺内找到了当事人。原来,当事人连续几天未清理垃圾,导致店内堆放了不少垃圾,错过了指定垃圾箱房的开放时间,于是把大量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在了地铁口附近的地上以及绿化带旁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》的相关规定,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,责令其限期整改,并对该案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。在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下,当事人认识到错误,将现场垃圾悉数清理干净。

大宁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此提醒,遵守法律法规,切勿随意倾倒、抛撒、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。市民如果发现上述行为,可向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反映处理。

普法小课堂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: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。禁止随意倾倒、抛撒、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(一)项: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以罚款,没收违法所得:(一)随意倾倒、抛撒、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:单位有前款第一项、第七项行为之一,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个人有前款第一项、第五项、第七项行为之一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
记者:张琦

编辑:叶苹

通讯员:段斌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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